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啟動
財辦庫〔201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確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以下簡稱《辦法》)順利施行,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名錄登記工作銜接。2018年3月1日起,財政部不再辦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名錄登記事宜,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辦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工作。此前已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央主網(以下簡稱中央主網)進行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名錄管理權限將于3月1日調整至其工商注冊地省級財政部門。
二、及時補充完善登記信息。財政部將于3月1日前完成名錄登記系統升級改造,并以短信、系統提示等方式統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按照《辦法》規定補充完善專職從業人員、自有場所設施情況等登記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相關登記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及時告知審核結果。5月1日起,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登記信息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代理機構從名錄中暫時移出并暫停其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待其登記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復。
三、進一步規范名錄登記管理。名錄登記系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代理機構唯一標識。總公司已完成名錄登記的,分公司無需重復登記。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地區代理機構進行梳理分類,名錄中不再單獨列示分公司。
四、落實信息公開要求。根據《辦法》第十五條有關要求,財政部已對中國政府采購網采購公告發布系統數據接口規范進行調整,并在中央主網發布。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本地區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模板及數據接口規范,隨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代理費用收費標準及金額。
五、嚴格落實政府采購行政處罰結果。名錄登記系統將與中央主網“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進行關聯。對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其從名錄中移除,并停止其信息發布和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處罰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
六、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要求向代理機構做好政策解釋和相關服務工作,對《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反饋。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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