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8〕64號
財政部關于2018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財政部決定從2018年7月至11月組織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各級財政部門從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各省政府采購分網上完成網上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隨機抽取代理本級采購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本地注冊及外地注冊本地執業的機構)作為檢查對象,原則上近3年已經檢查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抽取。本次檢查針對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每家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對于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應隨機抽取項目進行檢查。
財政部對隨機抽取的北京、重慶、廣西、海南4個省市的25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檢查。各省(區、市)自行確定檢查數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查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總數不足30家的地區,應對本省(區、市)所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檢查。各市、縣檢查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分解。
二、檢查內容及時間
本次檢查涵蓋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編制、進口核準、方式變更、信息公告、評審過程、中標成交、保證金、合同管理、質疑答復等10個環節。檢查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和規范性文件等(見附件)。檢查時間從2018年7月開始,11月底結束。具體安排如下:
自行檢查階段(7月1日至7月31日):財政部門成立檢查工作組,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被檢查單位根據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檢采購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和資料,對照檢查依據對2017年度執業情況形成自行檢查報告,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書面審查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檢查工作組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檢查指標體系(另發)初步掌握采購項目的操作執行情況,編制工作底稿。
現場檢查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工作組進一步到被檢查單位實施現場檢查,與被檢查單位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
處理處罰階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財政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匯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匯總報告階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檢查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同時,財政部門全面公開檢查結果信息,不僅要公告處理處罰信息,還要對2015年以來開展全國聯動檢查的情況進行梳理,將較為規范的代理機構信息一并予以公開,正面激勵守法合規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工作要求
本次檢查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按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依法處理”的原則,分級開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2017年度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束后,財政部將對地方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將落實檢查標準和要求較好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表揚。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檢查工作安排,加強對市級、縣級檢查工作的指導,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檢查工作順利實施。檢查過程中,要嚴格履行檢查程序,遵守檢查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
聯系人: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三處翟司霞、黃淑瓊
電子郵箱:bjszxlssws @126.com
附件:《2018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依據文件清單》
財政部
2018年5月31日
附:
2018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依據文件清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
4.《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
5.《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
6.《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7.《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8.《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
9.《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
10.《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
11.《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12.《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7〕86號);
13.《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14.《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15.《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
16.《關于中央預算單位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核前公示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15〕8號);
17.《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18.《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19.《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
20.《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
21.《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22.《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4〕185號);
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
24.《財政部 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
25.《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
26.《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27.《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28.《財政部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
2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16〕96號);
30.《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
31.《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
32.《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
33.《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425號);
34.《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
35.《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
36.《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
37.《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
38.《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
39.《關于轉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法律適用及申領施工許可證問題的答復>的通知》(財辦庫〔2015〕352號);
40.《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
41.《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號);
42.《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
43.《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50號);
44.《關于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63號);
45. 其他政府采購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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