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國鐵工程監〔2017〕2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對評標專家參與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組建、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國家鐵路局工程質量監督中心受國家鐵路局委托具體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負責監督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參與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的活動,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涉及評標專家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按招標項目類別,分為施工監理貨物服務評標專家庫和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庫兩個子庫。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專業分類執行國家統一的分類標準。
第二章 專家入庫
第五條 評標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依法、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2.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規定;
3.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4.熟悉主評專業的專業技術要求和發展狀況,了解兼評專業的專業技術要求和發展狀況;
5.在國家聯合懲戒機制范圍內沒有失信記錄;
6.新入庫專家年齡不超過65周歲,在庫專家年齡不超過68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異地評標工作;
7.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常用辦公軟件,適應電子評標需要;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3項中“同等專業水平”是指本科畢業滿12年、碩士畢業滿6年、博士畢業滿3年。
第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采用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方式,按下列程序進行:
1.國家鐵路局根據評標專家庫中專業人員數量及實際需求,發布更新、增補評標專家通知。
2.參與鐵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科研、院校等單位均可向國家鐵路局推薦本單位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人選,推薦時應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評標專家條件的個人可以自行申請,但應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3.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對評標專家人選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單位推薦書或個人申請書應附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及本人簽字的評標承諾書(見附件1)。
4.國家鐵路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對審核合格專家人選進行業務培訓。
5.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專家人選,納入國家鐵路局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評標專家人選應根據所學專業和從業經歷申報評標專業。每位評標專家人選只能申報施工監理貨物服務評標專家子庫或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子庫中的一個專業作為主評專業,同時可以選擇另一個熟悉的專業作為兼評專業。
施工監理貨物服務評標專家子庫和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子庫中專業名稱相同的專家,必要時可以互為備選專業專家。
第八條 根據招標項目評標需要,施工監理貨物服務評標專家子庫和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子庫各設全國庫、區域庫、應急庫三個級別。
按照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的監管轄區,設沈陽、北京、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八個區域庫;根據交易中心(或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和鐵路建設工程實際,可設立應急庫。所有入庫專家均為全國庫的評標專家(年齡65周歲以上的專家原則上不再入全國庫),并同時納入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常駐地)相對應的區域庫。能在3小時內自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常駐地抵達交易中心評標場所的評標專家,可自主申請加入與該交易中心相對應的應急庫。
評標專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常駐地發生較大變動的,應主動申請退出原地點對應的區域庫或應急庫,并重新申請加入新地點對應的區域庫或應急庫。
第三章 專家使用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其評標委員會中的鐵路工程專業評標專家(含資格預審委員會中的鐵路工程專業評審專家,下同)應當從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其他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政府投資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必須從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除招標人代表外,招標人的其他人員不得另以評標專家身份參加資格審查或評標。
第十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一般應從全國庫中抽取,物資(貨物)、其他服務類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可從交易中心對應的區域庫或全國庫中抽取。因故需要臨時補抽且從全國庫或區域庫中抽取專家難以滿足評標時間要求的,可從應急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下同)通過交易中心抽取鐵路工程某一具體專業的評標專家時,應依次從主評專業、兼評專業、備選專業為該專業的評標專家中抽取。
第十二條 專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應依法補抽,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評標專家信息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三條 招標人使用全國庫抽取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應在開標前的48小時內抽取;使用區域庫抽取的,應在開標前24小時內抽取;開標前4小時內或開標后需要臨時補抽評標專家的,方可使用應急庫。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接受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2.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公正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3.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4.對本人違規行為的處理有權提出異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客觀公正進行評審;
3.及時更新個人信息、參加業務培訓,接受評價和考核;
4.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投訴調查;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評標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立即停止其參加評審;已完成評審的,該專家的評審結論無效。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當遵守下列評標工作紀律:
1.按時參加評標,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
2.評標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接受核驗和監督;
3.不委托他人代替評標;
4.遵守交易中心評標區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的評審費,以及因參加評標所發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由招標人承擔,相關費用標準可參考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第五章 專家考評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通過“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建立包括記錄評標專家基本信息、教育培訓、評標記錄、年度考核等內容的專家個人檔案。
評標專家的單位、住址、聯系電話等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參加某一時段內評標的,應當及時登錄“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信息申報。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應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評價內容見附件2),有關評價意見納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建立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年度考核制度,對評標專家實施記分管理,考核內容和記分分值詳見《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考核分值表》(附件3)。
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記分周期內記分累計滿6分的,暫停6個月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資格;記分滿10分的,暫停12個月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資格。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清零,不計入下一周期。
相關各方反映評標專家履職情況的信息經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核實后予以記錄,并納入“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記3分;情節嚴重的,記6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從專家庫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評標專家入庫申請: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2.擅離職守;
3.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4.私下接觸投標人;
5.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6.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7.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8.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對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評標專家,直接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評標專家入庫申請,并按《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并從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除名:
1.以虛假材料騙取入庫的;
2.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考核滿10分的;
3.“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并從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移出:
1.年齡滿68周歲;
2.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3.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參加評標的;
4.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5.連續5年未從事鐵路工程建設或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交易中心以及相關當事人發現在專家抽取、專家評標等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和違反評標工作紀律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書面反映。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收到相關反映的,應按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對因自身違法違規受到處理持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處理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確屬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更正。
第二十七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協調交易中心使用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同“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數據交換,動態更新鐵路工程專業評標專家基本信息、抽取及參評記錄、違法行為記錄、懲戒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對評標專家參加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及相關教育培訓活動應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地方政府審批(核準)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鐵道部關于印發<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鐵建設〔2012〕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評標承諾書;
2. 評標專家評價意見;
3. 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動態考核分值表
來源:鄭州威馳外資企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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