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修改意見,關注這10方面!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修改意見,關注這10方面!
8月29日,發改委網站發布了關于《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7年9月20日。
頒布于200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時隔近18年再一次迎來修改。這是繼今年3月份以來的又一次修改,所修改的條文數多達10條。本次修改目的是為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增強招標投標制度的適用性和前瞻性,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此次修改,涉及《招標投標法》的修改有8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有2條,加起來共10條。
《招標投標法》的8處修改內容
01 第三條部委名稱變化
將第三條中的“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02第五條提升電子招標投標法律地位
將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招: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采用電子招標投標今后將成為一個趨勢。增加此款,提升了電子招標投標法律地位。正式確立了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效力。
03第十三條降低招標代理機構從業門檻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刪除的內容為:(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小招:刪除該項意味著進一步降低了招標代理機構的門檻,意味著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機構可以沒有專家庫。這與現實相符,在取消一系列招標代理資質后,一些沒有專家庫的機構可能在從事代理活動中還存在障礙,此次取消這一要求可能使代理機構的競爭更加激烈。目前各地發改委、財政等部分基本建立了專家庫,將來專家庫信息可以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共享,有利于資源的整合利用。
04第十九條勵創新、節能環保被提倡
針對一些地方和國企招標時采用簡單粗暴的最低價中標,影響技術創新和節能環保基本國策的推行。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
小招:這一條款是向政府采購的做法靠攏,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一些支持自主創新、環保節能、小微企業等政策要求。允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支持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條件,這給了招標人一定的自主權。技術創新與節能環保這兩大要素即將出現在招投標文件中,標志著建筑業新型規劃思路的兩大方向。
05第二十四條縮短電子招標周期
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在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小招:此條款是對電子招標投標的最大支持,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在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多可節省10天的招標周期,此舉無疑會大大縮短整個招標項目的時間,充分體現電子化降本增效的優勢。
06第四十一條 “最低投標價”被限制
將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小招:這是對今年政府采購中屢屢出現低價中標后,很多“門外漢”要求取消低價中標評標辦法的回應。增加第二款明確了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的適用情形,從文義上反向理解可知,該變動使得沒有通用技術、技能標準以及招標人提出了技術、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得使用“最低價中標”辦法。此舉是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之濫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價中標現象。
07第四十七條提交合同副本
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
小招有話說
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原來基礎上增加要求提交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同時也將提交報告時間從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改為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合同備案這個事情實際上一直在做,此次寫入法律也屬情理之中,主要目的是防止暗箱操作。
08第四十八條合同履行情況須公開
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小招有話說
對招標投標的監督,延伸到了合同履行階段。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要求招標人和中標人公布合同履行情況,很明顯是采取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接收社會公眾的監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現實中,合同履行與合同的訂立(即招標投標環節)脫節,是招標投標領域的一大弊端。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2處修改內容
01第五十五條確定中標人方式適當放寬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 的理由。”
小招有話說
這一修改應該是本次修改中的最重磅變化,征求意見稿將原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修改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這就擴大了招標人也業主的自主權。同時,為了避免招標人濫用權力,影響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征求意見稿規定,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另外,征求意見稿取消了重新招標的規定,避免因二次招標帶來的不公正。
02第五十九條合同履行情況須公開
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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