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
中直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加強和改進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及項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內涵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一)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并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二)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三)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四)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二、合理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條件
(五)對支持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合理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安排方式。
(六)對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投資專項的具體情況,對地方可以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同一投資專項采取兩種及以上資金安排方式的,應當明確每一種資金安排方式的適用范圍和安排條件。
(七)根據不同安排方式規范項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僅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
三、嚴格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要求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排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應當在下達投資計劃時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九)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應當根據各投資專項的具體規定,提出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達投資計劃時,具體到項目的,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分解投資計劃時,應當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十一)國家、省、市、縣四級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根據不同的資金安排方式,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本通知及有關規定規范項目管理。
四、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因投資建設需要,項目由兩個及以上項目法人組織建設實施的,可以分別采取不同的投資資金安排方式。
(十三)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用于前期工作費,納入工程概算的,按照本通知執行;用于相關規劃、投資決策評估等不納入具體項目工程概算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對需要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外的資金安排方式的,另行規定。
(十五)項目收到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資金后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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