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將受聯合懲戒
2019-01-03 09:03:00 點擊:
財政部等29個部門近日簽署合作備忘錄,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根據《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購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政府采購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對于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合作備忘錄》明確,財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單位提供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其他單位從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將其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合作備忘錄》列明了34種聯合懲戒措施,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等單位。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依法限制獲取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認證證書;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審批參考;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加強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依法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參考;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加強日常監管檢查;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供外匯業務審批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依法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參考;暫停審批相關的科技項目;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作為限制分配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合作備忘錄》還對聯合懲戒信息的動態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出,財政部在提供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作出的日期及實施期限,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實施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合作備忘錄》還強調,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完善相關領域規范性文件,推動健全相關領域立法,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單位協商解決。該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根據《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購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政府采購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對于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合作備忘錄》明確,財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單位提供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其他單位從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將其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合作備忘錄》列明了34種聯合懲戒措施,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等單位。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依法限制獲取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認證證書;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審批參考;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加強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依法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參考;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加強日常監管檢查;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供外匯業務審批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依法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參考;暫停審批相關的科技項目;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作為限制分配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合作備忘錄》還對聯合懲戒信息的動態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出,財政部在提供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作出的日期及實施期限,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實施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合作備忘錄》還強調,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完善相關領域規范性文件,推動健全相關領域立法,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單位協商解決。該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據了解,此次29個部門聯合簽署《合作備忘錄》,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旨在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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