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快速發展,建造能力不斷增強,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吸納了大量農村轉移勞動力,帶動了大量關聯產業,對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也要看到,建筑業仍然大而不強,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工程建設組織方式落后、建筑設計水平有待提高、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較多、企業核心競爭力不強、工人技能素質偏低等問題較為突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加快產業升級,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新型城鎮化提供支撐,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按照適用、經濟、安全、綠色、美觀的要求,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優化市場環境,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強化隊伍建設,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打造“中國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
(一)優化資質資格管理。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同時,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進一步提高建筑領域行政審批效率。
(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四)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資工程應帶頭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鼓勵非政府投資工程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在民用建筑項目中,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鼓勵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四、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五)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特別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公示質量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給予責任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給予注冊執業人員暫停執業、吊銷資格證書、一定時間直至終身不得進入行業等處罰。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參與房地產開發的建筑業企業應依法合規經營,提高住宅品質。
(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特別要強化對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管理,以及對不良地質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的風險評估或論證。推進信息技術與安全生產深度融合,加快建設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覆蓋、多層次、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以及各方主體的本質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監管水平。完善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工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明確監管范圍,落實監管責任,加大抽查抽測力度,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監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健全質量安全管控機制。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選擇部分地區開展監理單位向政府報告質量監理情況的試點。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
五、優化建筑市場環境
(八)建立統一開放市場。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取消各地區、各行業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對建筑業企業設置的不合理準入條件;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為建筑業企業提供公平市場環境。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數據共享交換。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全面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九)加強承包履約管理。引導承包企業以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有效發揮履約擔保的作用,防止惡意低價中標,確保工程投資不超預算。嚴厲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和工程造價信息發布機制,形成統一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十)規范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十一)加快培養建筑人才。積極培育既有國際視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師隊伍。加快培養熟悉國際規則的建筑業高級管理人才。大力推進校企合作,培養建筑業專業人才。加強工程現場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訓。健全建筑業職業技能標準體系,全面實施建筑業技術工人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發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鑒定機構,開展建筑工人技能評價工作。通過制定施工現場技能工人基本配備標準、發布各個技能等級和工種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導企業將工資分配向關鍵技術技能崗位傾斜。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培養高素質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業中級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數量達到300萬,2025年達到1000萬。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動建筑業勞務企業轉型,大力發展木工、電工、砌筑、鋼筋制作等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以專業企業為建筑工人的主要載體,逐步實現建筑工人公司化、專業化管理。鼓勵現有專業企業進一步做專做精,增強競爭力,推動形成一批以作業為主的建筑業專業企業。促進建筑業農民工向技術工人轉型,著力穩定和擴大建筑業農民工就業創業。建立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開展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記錄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信息,逐步實現全覆蓋。
(十三)保護工人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加大監察力度,督促施工單位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到2020年基本實現勞動合同全覆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企業工資支付責任,依法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將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對其采取限制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建立健全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施工單位應履行社會責任,不斷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環境,提升職業健康水平,促進建筑工人穩定就業。
七、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十四)推廣智能和裝配式建筑。堅持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推動建造方式創新,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和鋼結構建筑,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倡導發展現代木結構建筑,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爭用10年左右的時間,使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廣普及智能化應用,完善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機制,實現建筑舒適安全、節能高效。
(十五)提升建筑設計水平。建筑設計應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點和時代風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適用、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協調的建筑設計產品。健全適應建筑設計特點的招標投標制度,推行設計團隊招標、設計方案招標等方式。促進國內外建筑設計企業公平競爭,培育有國際競爭力的建筑設計隊伍。倡導開展建筑評論,促進建筑設計理念的融合和升華。
(十六)加強技術研發應用。加快先進建造設備、智能設備的研發、制造和推廣應用,提升各類施工機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險工藝工法,保障生產施工安全。積極支持建筑業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術創新對產業發展的貢獻率。加快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數據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為項目方案優化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促進建筑業提質增效。
(十七)完善工程建設標準。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適度提高安全、質量、性能、健康、節能等強制性指標要求,逐步提高標準水平。積極培育團體標準,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建立強制性標準與團體標準相結合的標準供給體制,增加標準有效供給。及時開展標準復審,加快標準修訂,提高標準的時效性。加強科技研發與標準制定的信息溝通,建立全國工程建設標準專家委員會,為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標準的質量和水平。
八、加快建筑業企業“走出去”
(十八)加強中外標準銜接。積極開展中外標準對比研究,適應國際通行的標準內容結構、要素指標和相關術語,縮小中國標準與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差距。加大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和宣傳推廣力度,以“一帶一路”戰略為引領,優先在對外投資、技術輸出和援建工程項目中推廣應用。積極參加國際標準認證、交流等活動,開展工程技術標準的雙邊合作。到2025年,實現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對外承包能力。統籌協調建筑業“走出去”,充分發揮我國建筑業企業在高鐵、公路、電力、港口、機場、油氣長輸管道、高層建筑等工程建設方面的比較優勢,有目標、有重點、有組織地對外承包工程,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建筑業企業要加大對國際標準的研究力度,積極適應國際標準,加強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履約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項目中發揮積極作用。鼓勵大企業帶動中小企業、沿海沿邊地區企業合作“出海”,積極有序開拓國際市場,避免惡性競爭。引導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向項目融資、設計咨詢、后續運營維護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領域有序拓展。推動企業提高屬地化經營水平,實現與所在國家和地區互利共贏。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建筑業“走出去”相關主管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與大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簽訂雙邊工程建設合作備忘錄,同時爭取在雙邊自貿協定中納入相關內容,推進建設領域執業資格國際互認。綜合發揮各類金融工具的作用,重點支持對外經濟合作中建筑領域的重大戰略項目。借鑒國際通行的項目融資模式,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加大對建筑業“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化建筑業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及時研究解決建筑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完善相關政策,確保按期完成各項改革任務。加快推動修訂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協會商會熟悉行業、貼近企業的優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反饋政策落實情況,發揮好規范行業秩序、建立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2月21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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